医院在产前筛查中没有尽到注意义务,导致婴儿张某先天性无右肾出生。记者昨天获悉,延庆法院一审判决,延庆县医院赔偿张某及其父母精神抚慰金3万元,交通费500元。
张某的母亲王女士自去年5月24日开始,多次到延庆县医院进行产前检查,去年7月5日,B超检查结果为胎儿双肾显示不清,7月19日复查为双肾可见,预计产期为11月14日。然而,去年10月21日,王女士产前再次检查时,结果为右肾不可见。由于预产期已到,无法进行引产,王女士无奈之下只好生下孩子,产后再次检查,结果是右肾不见。王女士的家人随后将医院告上法庭,要求医院赔偿医疗费、检查费、婴儿后期治疗费和精神损失费等共计36.8万余元。
延庆县医院辩称,张某是先天性缺失右肾,医院没有发现,不存在过错。
诉讼中,鉴定机构认为:医院在产前检查中没有尽到注意义务,在诊疗过程中存在一定的医疗过错,与孩子的出生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参与系数值提出1%-20%为宜。先天性肾脏缺失是婴儿本身的一种疾病,由多种原因引起。先天性单肾又称孤立肾,是由于胚胎一侧的生肾组织和输尿管胚胎未发育成熟,导致对侧的孤立肾的发育异常,这种情况并不罕见。由于单肾也能完成生理需要,生长发育不受影响。
法院认为,延庆县医院在对王女士进行孕期检查的过程中,因未告知右肾缺失的筛查情况,导致胎儿出生后出现先天性右肾缺失,认定存在一定的医疗过错,该过错导致王女士。王女士及其丈夫失去了是否让先天性右肾不足的胎儿出生的选择机会,给他们造成了精神上的伤害,应当赔偿精神抚慰金,具体数额由法院根据医院的过错程度确定 具体数额由法院根据医院的过错程度确定为3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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